邓晓芒亦曾指出:用一种思想去否定另一种思想,其实只是另一个哲学家在反对,而不是陈述反对意见的研究者在反对。
举一个朱熹断祖茔案的例子。我认为简单地说,司法良知就是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它应当都是法官职业群体的共知,这个共知有两个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内容:一是在规范的层面上是对法律及法律职业的态度。
诚如犹太教经典《塔木德》所言:世界降临的一切灾难,都是由于法律的不公造成的。船主为了牟取暴利,还尽可能多地装人,把生活标准压到最低,对犯人的死活置之不理。当年纳粹法官人称恐怖法官,他们用法律的名义杀害犹太人、杀害马克思主义者,那就不仅仅是为虎作伥,他们自己就是罪犯。中国从秦汉以后到清末变法前的司法没有多大长进甚至出现倒退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吏受赇,与之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
三是把法官当作道德教育受众本身将法官置于道德上的原罪者地位,隐含着对法官的不信任,此种社会风气对法官的成长不利。实验者被封闭在一个模拟的监狱环境中,一部分人扮演囚徒,另一部分人扮演狱警。以司法公正为题的博士论文也有5篇。
正当程序与司法良知发生学意义上的关联。从根本上讲,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输出。后者是一定的超越实在法的正义观念,及其对它的信仰与忠诚,例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情怀,维护人的尊严的责任感、怜悯与同情之心等。正是这一传统使制度问题的研究脱离权术而成为学术。
《梦溪笔谈》载,包孝肃尹京,号为明察。可惜的是,这些都没有引起司法部门与法律人的重视。
[12]程序公正与司法良知可以说是相得益彰,一损俱损。法官裁量对于司法公正是重要的。法官对法律及法律职业的忠诚需要正当程序的保障。让我们从什么是司法良知说起。
朱熹听罢,不觉两颊通红,悔之无及。朱熹叫挖开来看,挖出一块青石头,上面依稀有字,一看,却是某氏之墓四个大字。那大姓不服,到上边监司处再告将下来,仍发崇安县问理。前者如当下的种种考核,使法官出于政绩考量而忽视良知,制造假案甚至错案,违法强制调解等。
一个对法官施以严格道德教化的社会,不仅会矮化法官,而且会消弥司法良知。[5]在实践上,司法改革不是着重于正当程序建设,而是重在对法官的道德教育及忙于树立种种先进典型,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功利的,而不是提升司法公正。
不同的司法制度有不同的输出,程序正义的司法制度输出司法公正,缺乏程序正义的司法制度输出司法不公正。制度影响执法(司法)后果的实例可以举英国犯人人权保障方面的一个实例。
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现代。[5]因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关乎能不能提高司法公正度,也关乎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走向,关乎中国法治建设的成败,所以值得认真研究。众所周知,自断其案的不公正性是自然的,因此,排除了自断其案就排除了最大的司法不公。【参考文献】{1}胡锦涛,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N],人民日报,2007-12-26.{2}温家宝在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和企业家座谈会答问[EB/OL],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ldhd/2011-09/15/content_1947780.htm{3}侯龙龙,在民间法与国家法以外——黄宗智第三领域概念辨析[J],中外法学,2001,(3),{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5}董茂云,徐吉平,法官良知对于司法过程的意义——兼论法官良知与现代宪政体制及理念的关系[J],复旦学报,2003,(6),{6}萧锐,聂树斌案继续呼唤体制内良心必须做点什么[N],南方都市报,2011-09-22. 进入 周永坤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正当程序 司法良知 司法公正 程序正义 。大姓先禀道:这是小人家里新造的坟,泥土工程,一应皆是新的,如何说是他家旧坟?小民道:上面新工程是他家的,底下须有老土。自从德国民主改革后,虽然法官还是那些法官,但是由于法律制度变善了,司法良知与纳粹时代的法官可谓新旧两重天。
假设在提供正激励的制度下提供的司法公正为司法公正1,在提供负激励的制度下提供的司法公正为司法公正2。司法良知与司法公正的正相关关系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增进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便是提高司法良知,这是常识。
但是,且不说法官会利用裁量权谋私,即使是法官大公无私,如果缺乏正当程序,法官的裁量也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此所谓好心办了坏事。旁边刻着细行,多是小民家里祖先名字。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4]这一思路的著作甚少,且影响有限。
前者常常忽视甚至反对正当司法程序的制度建设而过分依赖种种对法官的道德说教,主张法官的修身养性,认为法官道德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此可以称为道德进路或良知进路。特宽囚罪,止从杖坐,以抑吏势。卢光艳:《南宁中院:六项举措深化司法改革 促进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中国审判》2009年第8期。这下一切迎刃而解,死亡率一下降到了1%以下。
如果说禁止自断其案原则旨在通过排除故意对当事人不公的裁判者的裁判权来提升司法公正的话,那么禁止偏见原则就是通过排除不合格裁判者的方式来减少司法不公。这不是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事实么?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中国人都没有看到,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已经作出了正确回答。
虽然任何一个时代均有有良知的人们,任何一个时代也有有良知的法官,但是,社会的黑暗会毒害人们的心灵,制度的不公会扼杀法官心中的良知。可悲的是,法官其实都是常人,神其实与司法无干,司法之神是造神者的利益的产物。
在违背正当程序的司法制度下,法官即使想尊重程序也非常困难,起码是成本很高,而高昂的成本常常使常人法官望而却步[3]这类学术论文并不多,见诸中国知网的文章有十多篇,例如,向馨:《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障》,《湖湘论坛》2005年第3期。
[5]在实践上,司法改革不是着重于正当程序建设,而是重在对法官的道德教育及忙于树立种种先进典型,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功利的,而不是提升司法公正。这当然不是在人人都要接受道德教育这个意义上说的,而是针对以法官为受众的道德教育而言的。[4]这两种思路背后隐藏着两种不同的司法公正来源假设:司法公正源于法官的良知。对此,公议不平,沸腾喧嚷,也有风闻到他耳朵内,他认是大姓力量大,致得人言如此,遂弃官不做,隐居武夷山中。
《塔木德(Talmud)》,赛尼亚编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4页。[1]这一切表明,司法公正已经受到社会、政治家和法学界的共同关注。
正是这一传统使制度问题的研究脱离权术而成为学术。二是对法官的道德教育本身没有把法官当做独立的道德主体对待,这样的道德教育通常会消弥法官的独立人格,而法官的独立人格恰恰是司法良知的基石。
法官裁量对于司法公正是重要的。广义的司法公正指司法对应该由司法解决的纠纷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与正义要求,它包括事实上经法院裁判(包括调解)的案件结果的公正,也包括法院事实上为多少应该由它裁判的案件提供了裁判。